(2005年3月修订)
为规范试卷及成绩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涵盖校内所有的考试,包括课程的考试、补考、考查以及实习、实验、设计环节的考核等。
一、试卷命题
1、试卷命题必须尽可能体现考教分离的原则。
2、对建立了试卷库的课程,必须根据校管课程还是院管课程的原则,由教务处或二级学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
3、对建立了试题库的课程,必须由专人进行组卷。
4、其它课程由任课教师或院(系)指定专人出卷。
5、试卷必须由专人进行审核,并填写试卷审核表。
6、每门课程的考核至少必须提供两套试卷(A卷和B卷),供考试管理部门抽用一套,另一套备用(有补考的课程用作补考卷)。A、B卷必须同时拟出,考核水平相当。
7、试卷必须字迹清晰,避免差错。试题难易程度恰当,题意表达明确,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试卷必须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要点。
8、试卷必须按教务处规定的标准格式打印,或打印后粘贴在标准试卷纸上。试卷上必须标明学校、学年学期、开课部门、课号、课程全称、A卷或B卷等信息,注明考试形式(开卷还是闭卷),并在密封线内留有考生填写班级、姓名、学号、任课教师等信息的位置。 开卷考试科目还必须在试卷上注明允许学生携带的物品范围。
9、出卷人、审核人、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院(系)公章后,由教务员将试卷连同试卷审核表、参考答案和评分要点根据课程管理范围按时交教务处或院(系)妥善保管。
10、对实验、实习、上机及其他非笔试科目的考核,必须制订考核方案,由院(系)指定的教学负责人进行审核,并填写课程考核方案申请表,经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根据校管课程还是院管课程的原则分别报教务处或院(系)备案。
二、试卷评阅
11、为体现考教分离及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试课程的试卷采用密封阅卷。
12、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收齐的试卷送往指定地点进行装订,装订完毕后送往开课部门组织教师阅卷。有条件的课程必须指派几位教师流水批阅。考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阅完毕并进行成绩登录(一般为考试后三天之内)。
13、试卷的评阅必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卷面分数的计算要准确,总分与各小题分数之和必须相符。
14、试卷要保持干静、整洁,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必须在更正处签写姓名和更改日期。
15、试卷评阅后必须填写教务处统一制订的试卷及成绩分析表,包括分段分数统计和卷面分析等,并进行总结。对课程考试情况的分析必须根据卷面成绩而不是总评成绩进行。
三、成绩登记
16、试卷批阅完成后,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学生成绩表。成绩表按平时成绩、期末成绩、总评成绩分别填写。总评成绩根据事先向学生公布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综合计算得出。平时成绩的确定必须有明确依据。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最高不超过30%。
17、成绩登记方法必须严格按《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百分制计分的课程成绩精确到个位数。
18、原始书面成绩单必须用黑色或蓝色水笔填写及格的成绩,用红色水笔填写不及格成绩。成绩单需经过认真复核,由主讲教师及开课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名后报教务处。成绩单必须避免涂改,确需修改的必须在修改处签名确认。
19、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课程总评成绩通过网络登录到学校的成绩管理系统。成绩输入完毕提交之前必须仔细核对,避免差错。
20、成绩登录并提交之后发现差错需更改成绩的,任课教师需填写《成绩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理由并由所在院(系)教学院长及教务处长签字后方可更改。
四、成绩查询及试卷抽查
21、学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该门课程考试后一周内填写《成绩复查申请表》交到开课院(系),院(系)必须组织任课教师和至少另外一名教师共同复查学生成绩,并给出复查结果。
22、通过复查发现成绩有误确需更改的,按本规定第20条办理。
23、教务处和各院(系)均必须建立常规的试卷抽查制度。每学期都必须安排专人对试卷进行抽查。试卷抽查情况纳入对教师的考评。对抽查中发现差错的根据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作为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处理。
五、试卷管理及保密工作
24、无论校管课程还是院管课程,从命题、传送、印刷、保管直至考试前的各个环节均必须严格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考试用卷需由专人负责保管,印刷时需安排专人监督。各院(系)必须建立完善的试卷管理制度和办法。
25、所有课程考试的试卷在阅卷结束后均由开课部门妥善保管。各院(系)必须做好试卷存放管理登记工作,按专业、年级、学期等分门别类做好归档,以便于随时查阅。
26、试卷保存期限至少为四年。过期后可以有组织销毁。
27、试卷所有附件必须根据课程管理权限分别由教务处或院(系)归档长期保存,不得遗失或缺损。
上海电力学院考场规则
(2005年12月修订)
1、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考生必须坐在“考生座位表”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上,并检查座位及其附近有无其他物品及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如有,须放到考场指定的存放处,否则在开考后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将作违纪处理。
2、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生在考试中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左顾右看、交头接耳,严禁作弊、代考。
3、考生凭身份证或校园一卡通进入考场,无证不能参加考试;证件丢失尚未补办者由所在院(系)出具证明(贴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
4、进入考场后考生应将证件置放于桌面靠近走廊一侧的上角,以便于监考人员检查。
5、考试时除必要工具外,严禁把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带有记忆、储存功能的工具带入考场,已带进考场的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并与所带书籍、资料等一起放到考场指定的存放处。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
6、考试中如遇试卷字迹不清、答题纸或草稿纸不够等问题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决,但关于试卷内容等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作回答。
7、考生开考后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上厕所。若因疾病离场,则按照《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交卷后考生不得在考场外逗留。
8、考生必须填写好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上的课程名称及姓名,交卷时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一并上交,不得带出考场。自行将考卷带出考场者除视作旷考外,还将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9、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不得拖延。到时不交卷或在监考人员催促下拒绝交卷者,该门课程作旷考论,情节严重者作违纪处分。
10、违反以上各条者将视情节轻重按《上海电力学院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理条例》给予考生相应的处分。
上海电力学院监考职责
(2005年12月修订)
1、考前30分钟到达教务处或院(系)领考卷,认真核对考试科目,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
2、按“考生座位表”安排考生座位,清理考场,核对考生证件,考前10分钟宣读《上海电力学院考场规则》,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考试铃响后宣布开始答卷。
3、开考后清点考生人数,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份数,考卷份数应与考生人数相同。
4、遵守考场规则,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阅读书报、谈笑、吸烟、睡觉、抄做试题等)。
5、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供的询问,应当众口头答复,避免用手指点考生考卷,试题有更正时及时板书公布。
6、对作弊考生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填写《考场违纪作弊通告单》给考生,并及时向巡视汇报。
7、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铃响后宣布停止答卷。
8、考试结束后,填写好《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试卷袋上记录,有违纪作弊的考生在违纪情况记录中写清楚,并将此表交巡视。收齐试卷核对份数无误后,将试卷送到装订间装订,装订后把试卷送回院(系)或教研室。
9、爱护、关心考生,如发生考生生病,应及时通知考场外巡视,由巡视通知医务人员前来诊治。
10、违反以上各条者将视情节轻重按《上海电力学院教学差错、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给予监考人员相应的处分。
上海电力学院巡考职责
(2005年12月修订)
1、巡视人员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选课与考务中心签到,并领取《监考人员到场签到单》。
2、开考前15分钟检查监考教师到位情况,提醒监考人员宣读《上海电力学院考场须知》,督促监考人员做好清场工作。发现考场内有遗留的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应进行清理。并请监考教师在《监考人员到场签到单》签到。
3、在考试期间,巡视人员应巡视考场;检查考生的座位是否按照要求安排;抽查考生的证件,检查考生是否有违反考场纪律等现象;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照《上海电力学院监考职责》认真进行监考;对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予及时制止,作好记录,并报告给主考。
4、维持考区秩序,对影响考区秩序的人员、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对提前交卷仍停留在考试区的学生应责令其立即离开考场。
5、考试结束后,收回并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连同《监考人员到场签到单》交选课与考务中心。
上海电力学院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理条例
(2006年1月修订)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情况,对永利集团官网学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纪及舞弊行为的判定及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上海电力学院考场规则》(简称《考场规则》),凡违反《考场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违纪或舞弊者,均按本条例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出示有效证件且不听劝告者;
2、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3、不按指定座位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且不听劝告者;
4、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者(如涉及考试内容,则按本条例第四条处理);
5、私自携带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在考试过程中虽未使用但发出声响者;
6、不在规定时间交卷,故意拖延时间者;
7、交卷后故意不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且不听劝告者;
8、未选修某门课程而私自参加该课程考试者;
9、其它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将书包等禁带物品上交到指定位置后,仍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纸条等藏匿于抽屉内或试卷下等位置,虽没有抄袭但已被发现者;
2、在考试中向他人(或协助他人)示意或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协同他人作弊者;
3、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4、桌面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虽非本人抄写,但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5、其它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者,复制他人磁盘者;
2、接受他人传条、示意或向他人征询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者;
3、在桌面等处抄写公式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者;
4、利用计算器、手机及其它各种高科技手段在考场作弊者;
5、在考试结束时故意将考卷带出考场,造成考卷遗失假象者;
6、在考场以外以各种形式向考场内传递涉及考试内容的有关信息者;
7、在校内代他人考试者;
8、其它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
9、已犯有本条例第二或第三条,又再次犯有本条例第二、第三条其中之一者。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校内考试中寻求他人代考者;
2、在校外替他人代考者;
3、将考卷传出场外,部分或全部让他人代做者;
4、其它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
5、已犯有本条例第四条,又再次犯有本条例第二、第三、第四条其中之一者。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外考试中寻求他人代考者;
2、考试前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考卷样张或涉及答案内容者;
3、利用不正当手段对已上交考卷进行涂改或销毁者;
4、作弊行为或手段特别严重,影响很坏者;
5、已犯有本条例第五条,又再次犯有本条例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其中之一者。
第七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照《上海电力学院考试监考规则》的要求,认真监督考生遵守《考场规则》,根据本条例正确地判定和处理考场中的各种违纪及舞弊事件,并详细填写《考场违纪情况表》。
第八条 对违纪和舞弊行为的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考生有违纪苗头的,监考人员应及时提出警告并通过调整座位等方式予以制止;违纪或舞弊行为已经发生,并已经造成后果或影响的,监考人员应中止相关考生的考试,立即报告考场巡视人员,报送主考处理。
2、主考接报后,立即核实情况,按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签发处理意见。
3、根据课程管辖性质,由教务处或二级学院(直属系)按主考批示,当场考试结束后一小时内拟就处理文件并公布。对构成留校察看及以上等级处分的考生,先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就意向性处理意见公布,同时由教务处呈分管校长按规定审核后签发正式处分文件。
第九条 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是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对违纪行为处理的教育功能。
1、违纪者必须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在事发后三天内交所在学院(直管系)。对拒不承认错误或拒交检查者将从重处分。
2、学院(直管系)对违纪者应进行严肃认真的教育。
3、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则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作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处理。
4、为杜绝泄题舞弊现象,试卷的收发、传送、印刷、保管各环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有关的试卷保密规则。凡发现师生联手作弊、泄题现象,对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第十条 学生在全国性或上海市组织的社会考试(如CET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中有舞弊行为的,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或上海市规定并综合本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电力学院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理条例(2005年3月修订)》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